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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禁止公车私用规定(试行)

2014年02月24日 20:31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现就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如下。

一、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驾驶员出车出行必须持有派车单。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工作任务经批准的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四、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车辆返程后必须入库停放。

五、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六、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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