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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宝山校区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28日 11:18 活动办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宝山校区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和停放管理, 创造安全、优美、幽静、有序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改善目前停车资源不足和不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拥挤和车辆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按照“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停放有序、保证通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指进入贵州师范大学宝山校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通行卡办理

第四条  充分发挥门禁车辆管理系统在促进校园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校园车辆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审核办理,严格进出校园车辆通行停放管理。

第五条  以下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卡:

(一)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

(二)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及配偶为所有人的车辆;

(三)居住在校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为所有人的车辆;

(四)购买校内教职工住房的非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车辆;

(五)与本校签订一年(含)以上工作合同的外聘教职工车辆;

(六)校内经营户车辆;

(七)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

第六条  申请办理通行卡,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由国资处审核后统一办理;本校教职工车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他车主除须据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且各类证件持有人必须一致:

(一)本校教职工配偶:结婚证、驾驶证;

(二)居住在校园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房产证(或租房合同、购房收据等其它有效证明),证明教职工父母、子女身份的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驾驶证;

(三)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房产证、驾驶证;

(四)外聘教职工:聘用合同、驾驶证;

(五)校内经营户: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驾驶证;

(六)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租赁合同、交费凭证、驾驶证。

第七条  本校车辆通行卡的审核和办理工作由监察室牵头,人事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实施。首次申请办理通行卡,由监察室牵头负责审核、人事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收费,保卫处负责办理;通行卡年度审验工作经监察室审核后由保卫处办理。

 第八条  办理通行卡,按下列标准收取适当费用:

(一)以下车辆免费办理通行卡:

1.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

2.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车辆办理第一张通行卡的;

3.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限办1辆);

4.与本校签订工作合同一年(含)以上的外聘教职工车辆(限办1辆)。

(二)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需办理通行卡的,按每车每天2元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即每车每年730元。

(三)以下车辆按每车每天5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1825元:

1.已办理通行卡的本校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

2.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已办理一张通行卡,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

(四)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0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3650元;

(五)在校内经商的非本校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5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5475元。

第九条  由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通行卡:

(一)非本校公务使用的中型及以上客货车辆;

(二)本校教职工已为贵阳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需为非贵阳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的;

(三)本校教职工已为非贵阳市登记的车辆办理一张通行卡,需为非贵阳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第二张通行卡的;

(四)本校教职工已为非贵阳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需为贵阳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且又未将已办通行卡交回的。

第十条  通行卡按年度办理,每年提供“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和审验通行卡。办理流程:车主准备资料→审核(监察室、人事处)→交费(计划财务处)→办理(保卫处);本校教职工车辆通行卡年审时,不再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2014年以前已经办理的校园通行卡,一律按照首次办理校园通行卡的要求,重新申请和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未办理校园通行卡的车辆,原则上不能进入校园。

第三章  车辆通行及停放

第十三条  规划、规范校内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标志清晰、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主动避让师生,严禁争道抢行。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原则实行教学区与家属区相分离。居住在校内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停放;教职工、因公需要在教学区停放车辆,根据教学优先原则,优先保障任课教职工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校园内部分路段实行单向环岛通行,严禁逆向行驶。严禁其他车辆在本校交通车辆专用车位停放。

第十七条  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自觉服从管理,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九条  停车位由本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已划定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如有违反,本校有权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本校因重大活动须清理部分区域停放车辆的,车主应自觉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均为本校场地资源占用费,本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行卡办理及门岗收费统一纳入本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通行卡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外来车辆计时收费由计划财务处委托保卫处收取,保卫处每月底根据门禁系统计费数量与计划财务处进行现金(含收费发票)结算,所差金额由收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外来车辆计时收费时,收费经办人须向收费车辆开具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提供。

第二十五条  收费所得经费用于停车场地建设、管理、门禁系统维护、通行卡制作、值班人员津贴和其它校园环境治理等支出。

第五章  处罚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校园门禁车辆管理系统严格实行一车一卡管理,通行卡不得转借其他车辆使用,持卡人应自觉服从本校的管理。违规转借使用的,本校将注销其通行卡,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已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出和停放校园时,车主须将通行卡留有电话号码的正面朝上,置于车前窗内显眼位置。如未按规定放置,值班人员将禁止车辆驶入和停放。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通行卡者,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各相关部门在审核、办理通行卡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本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校将邀请交警部门进校园执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园内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停车、乱鸣笛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本校将注销其通行卡,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通行卡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将完善各通道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不开具收费票据;

(三)擅自放行车辆通行。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所造成损失10倍标准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缴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对本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校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本校监察室七个工作日内商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研究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园门禁车辆管理系统维护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系统数据由监察室监管。

第三十六条  通行卡的空白卡由监察室管理,根据审核数据向保卫处提供相应数量通行卡。通行卡的数据由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和保卫处共享,相互监督。通行卡每年办理或审核结束后,有关信息将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保卫处、监察室商相关部门解决,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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