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制度“瓶颈” 创新干部选拔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必须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创新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各项配套制度,构筑干部选拔任用完整的制度体系,是让更多的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有效途径。——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实施细则。邓小平同志讲过:“干部还是一个台阶一个台阶上好,但是我们不能老守着关于台阶的旧观念。”“特别优秀的要给他们搭一个比较轻便的梯子,使他们越级上来”。《条例》第七条也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提拔。”但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怕与《条例》有冲突,放不开手脚。同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实施细则势在必行。实施细则的制定,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如何界定破格的对象,即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除了《条例》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条件,至少还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至少是大学本科以上;二是具有较高实际工作能力,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三是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四是群众公认程度较高。二、如何规范破格提拔的程序。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程序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扩大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扩大考察面、反复酝酿、报经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讨论决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综合评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普遍反映,《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刚性过强,完全符合七条任职资格的人员过少,不利于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也不利于年轻干部安心本职工作,还不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充分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此可试行党政领导班子任职资格综合评定制度。具体做法是,将《条例》规定的七条任职资格,每一条设定为100分,标准分为700分,符合《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得100分,高出者加10分,低于者减10分。如,在基层工作不满二年得90分,二年得100分,三年以上得110分;学历在大专以下得90分,大专得100分,在大专以上得110分;在下一级两个以下职位任职得90分,两个岗位任职得100分,两个以上任职得110分;不够任职年限要求得90分,符合任职年限要求得100分,超过任职年限一年以上得110分;依次类推。综合评分达到或超过标准分700分者,可视为符合任职资格。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使年轻干部得到更多的提拔机会;二是可以调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但任职时间较长、经历较为丰富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防止简单地以年龄界线定取舍;三是可以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年轻干部自觉到基层接受锻炼,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近20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公选工作中存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滞后,科学化水平不高,投入大、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一是科学界定公开选拔的适应范围。从职务层次看,以选拔厅局级以下副职领导干部为主,正职领导干部为辅;从任用方式看,以选拔委任制领导干部为主,选任制领导干部为辅;从干部类别看,以选拔现职领导干部为主,后备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为辅;从班子建设需要看,主要选拔本地区、本单位紧缺的高层次领导人才。二是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任职年限、任职经历等方面的资格,让更多的干部参与到公开选拔工作中来,促进优秀人才大量涌现。三是改进公开选拔考试工作。要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增加主观性试题,减少客观性试题,增加检验考生能力试题,减少测试考生知识试题,避免选拔出高分低能的领导干部;要建立分级分类的试题库,防止试题上下一样、各类职位通用的问题;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考官素质,实行考官跨地区交流使用,防止考官评分不准,及打人情分、印象分,从而使公选结果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全面推行以任期制为核心的党政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制度。任期制,是对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依法确定明确的任职期限,任期届满,领导职务自行解除。以实行任期制为突破口,使干部的上与下成为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让更多的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必然选择。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干部群众对实行任期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推选任期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实行任期制,重点应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任期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遵循普遍性原则,凡是行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两院、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应实行任期制。二是关于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确定任职期限要坚持既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领导干部的新老交替,时间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具体讲,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干部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担任同一职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最长任期不得超过15年。三是关于任期届满领导干部的去向问题。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去向主要有提拔、连任、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到企事业单位任职、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离岗待退等途径。同时,围绕任期制这个重心,建立健全轮岗交流制度、部分党政领导职务聘任制度、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等,为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青海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