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干部工作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的总的规范。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的任务和环境,制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方式与体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干部选任的原则及其内涵,并以此造就了一大批忠于党的事业、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导骨干,使党的干部工作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党的政治路线的完成。中国共产党在幼年时期,由于受到共产国际的束缚和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在选拔干部的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唯成分论”倾向,即重出身、重成分,轻现实表现与能力。“左”倾教条主者推行“领导机关工人化”,提拔工人到党的领导机关,担任中央委员和党的主要领导人,试图以此“标准”来体现和保证党的干部的纯洁性与先进性。然而中国的现实,却使简单仿效俄共“唯成分论”的干部标准的做法,在中国难以奏效。因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中,工人数量极其有限,农民与小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在党内占绝大多数。这一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分固然对党的先进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但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全可以把他们改造成为坚定的布尔什维克。对此,1935年12月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成分固然应该注意到,但不是主要的标准”。那么,衡量干部的主要标准是什么呢?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鲜明地将其概括为“德才兼备”。我们党不仅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而且还据此制定了一整套干部政策。如,必须善于识别干部,必须善于使用干部,必须善于爱护干部,必须善于团结干部,等等。抗日战争开始以后,由于根据地不断扩展,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出现了军队系统、政府系统和民众团体系统等多方面的干部。面对着比内战时期更为复杂而多样的干部队伍,应实施什么样的干部管理体制与方式呢?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在敌后的各中央分局、区、地、县、市、分区的党委设立组织部,集中管理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工作。抗战后期特别是解放战争的到来,大规模的干部抽调、集训、调配、交流等工作接踵而来,党委组织部直接指派干部和分配各类干部的工作更加制度化。1948年11月,中央组织部在中央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下,发出了《关于组织部门业务与报告请示制度的通知》,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党的组织部门的作用与任务、工作制度与工作秩序。《通知》指出:中央组织部是中共中央在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办事机关,是党中央在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部。中组部的任务是:根据党的政治路线,秉承中央的旨意,统一管理全党的干部工作与组织工作,按照党纲、党章来指导党的建设工作;其经常性的11项任务之一,便是挑选、配备、调整及重新训练干部。建国以后,随着新政权的不断建立与巩固,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干部数量急剧增长,干部种类趋于多样化,干部专业化程度要求也不断提高。战争年代那种由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所有干部(军队系统除外)的“一揽子”管理体制与方式,已难以适应新任务与执政环境的需要了。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党就提出改革原有的党组织“一揽子”管理干部的方式与体制,建立起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1953年1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正式开始了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体制。分部管理是指,将全体干部按照工作需要划分为九类,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门分别进行具体管理。分级管理是指,将所有干部按职级开列职务名称表,凡属担任全国各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央负责管理,其他干部则分别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地方党委分工管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原有的选任干部的标准、方式与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任务转换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彻底变革。首先,在选任干部标准上实现了突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叶剑英、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面对政治路线的转换,敏锐地感到,干部队伍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思想上、作风上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已同现代化建设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对此,他们大声疾呼:干部队伍必须在坚持革命化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将这一干部“四化”方针写入党的文件中。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第一次将干部“四化”方针载入党章,作为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与根本标准。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要求,“衡量干部的德和才,应该主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绩,选人用人要注意社会公论。”至此,新时期选任干部必须坚持和实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已初步形成。其次,在选任干部方式方法上实现了变革。把群众公认、社会公论作为评价与衡量干部的主体,但群众公认也不是人人都去作决定,也不可能人人都说了算,而必须创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途径与新方法。于是,在以往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在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创造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新时期选任干部必须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依法办事的原则便应运而生了。其三,上述干部标准与选任方式的变革,对原有的干部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对党管干部原则也增加了内涵。原有的干部管理体制,是各级党委对所有的“国家干部”实行高度统一的、单一的任命制,然而,执政后的实践证明,这种高度集中的单一、封闭式的管理体制,不但没有管好管住众多的干部,也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且导致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对此,必须重新认识党管干部这一我们党坚持的根本原则的实质是什么?新的内涵又是什么?早在1989年8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这一命题,并且概括出新时期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再次重申,“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并要求“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应提拔”。这就把选任干部的主体由党组织一家扩展为人民群众。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也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995年2月,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2002年7月修订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项原则。这六项原则的关系是:党管干部原则,是保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的一项根本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新时期选任干部的总标准与总依据。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这四项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授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质的体现。具体讲,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解决的是干部由谁来评价和如何评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则是创新方式与方法的精髓;而民主集中制与依法办事,则是实现干部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这六项原则,既继承了我们党的好传统与老经验,又充实了现实的新鲜经验与做法,其核心便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有机结合与统一。这种结合与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点,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做好这三项原则的结合,必将为我们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干部管理体制、选任方式,提供一个总的规范和指导方针。沿着这一结合与统一的方向深入下去,我们一定能够创建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与体制,造就一大批善于治国治党的优秀领导骨干,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与保证。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