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部)党政班子建设,不断增强班子活力、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不断提升班子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黔教(委)组发〔201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学院(教学部)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是保证学院(教学部)党政班子实现集体领导、分工协作、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制定学院(教学部)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落实措施等;
(三)研究制定学院(教学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规划及相关落实措施;
(四)研究制定学院(教学部)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科研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意见及措施等;
(五)研究决定学院(教学部)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调动与聘用,人员考核、奖惩与分配等人事管理事项;
(六)研究制定学院(教学部)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教职工学习进修、提升学历学位、职称晋升等)的意见及措施等;
(七)研究学院(教学部)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院(教学部)年度经费预算、各类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办学资源调配等;
(九)研究学院(教学部)思想政治教育、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
(十)研究学院(教学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学院(教学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十二)通报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等;
(十三)研究其他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商定。会议主持由书记、院长(主任)根据议题商定。
议题涉及教学与科研、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学生与安全稳定等工作的,一般由书记主持。
第七条 书记和院长(主任)应对议事内容深入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并征得班子分管成员同意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前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就拟讨论的议题在会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八条 议题涉及本单位发展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时,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前,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议题涉及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时,会前应重视听取本单位专家、教授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应征得与会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才可开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事先征求请假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说明,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一汇报、分别讨论。汇报内容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会议决议必须有实际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后,再适时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决议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内容涉及与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准确详实,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形成的决议,由会议记录人拟定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主任)审签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作出的重大决议,要及时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变更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教学部)。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等设有同级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